一、哪些事由可能使林木折断的责任免除
1.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林木折断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的,换言之,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免予承担侵权责任。
2.不可抗力。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依此减轻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3.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受害人有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二、林木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推翻该过错之推定,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林木致害责任中,即林木致害后,法律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木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理由在于,林木倾倒、折断主要是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所致,如未及时砍伐已经枯死的树木或已经折断的树枝、未及时采摘已经成熟的果实等,这些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见的。依据林木倾倒、枝干折断、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对于受害人来讲,林木折断致其损害,属飞来横祸,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维护和管理上的过错过于严苛,其受损害的权益将难以得到救济。
如果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这里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其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后,通常就不会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林木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1.须有林木的致害行为。
2.须有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
3.损害事实须与林木折断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管理不当或者欠缺,均以过失方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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