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
2、申请受理的,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审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
3、县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危化证办理要求如下:
1、注册地址必须为商用地址,相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合格;
2、参加考试考核取得证书;
3、完善安全管理条例及事故预防与处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要向安监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种或者类别,提交相应资料,拿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危化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危化证需要的材料:
1、首先要有从事生产事业的实际场地和生产的产品信息;
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
3、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的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责任制度;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6、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勘察;
7、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勘察;,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打印许可证寄往申请人办公室所在地。
办理危化证需要的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且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办理危化证时一般需要提供至少两个安全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法律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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