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17 09:24:28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补助金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医疗费要求有二: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食宿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支付康复治疗费的要求有二:(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要求有二:(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要求有二:(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其要求有二:(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其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要求有三:(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其要求有四:(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其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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