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粤办发〔1984〕70号)的规定,发布了穗府〔1984〕号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华侨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在香港和澳门,在广州市辖区内设立的参与**石油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企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登记证》办理登记审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的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香港华侨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澳门>经批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接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根据有关规定,经营情况应当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由广州市辖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香港、澳门驻华驻华代表机构登记证;所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长堤路286号三楼)办理核查手续,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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