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的执行通知书样式还是沿用15年前的样式,从现在司法背景下来考量,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需加以完善。
1、现行执行通知书只写明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并没有指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义务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轻则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重则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我们认为,在指出被执行人行为违法性的情况下,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实际上是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再告知,而非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随意更改。因此应将应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改为违反法律规定,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2、现行的执行通知书未将执行程序启动的原因、时间告知被执行人。民诉法虽规定了部分案件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部门执行,但在实务操作中,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基本上权利人都会提出申请。因此,在执行通知书中应写明权利人何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3、实务操作中,执行人员在签发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汇款或交款时,往往只列明标的款、诉讼费、执行费,而没有列明迟延履行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执行通知书除规定义务人应给付的标的款、诉讼费(若义务人诉讼时未交纳)、执行费外,还应标明其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4、执行通知书只告诫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将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并未写明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由于被执行人法律素质的欠缺,简单地说明其不履行时将强制执行,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威慑作用。因此,执行通知书应告知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将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包括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及依法处置其所有财产。
全文8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