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是诉讼的最后一道程序,但我国法律未对执行人员回避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一般由立案庭移交或执行庭长指定具体的承办人完成送达、调查、裁定等工作事项,需采取强制措施时则派多名执行员协助执行,同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律未要求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人员名单,这样一旦出现执行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时,对执行人员应否回避、如何回避、由谁监督回避、何时提出回避等问题无法解决,致使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为此,笔者建议应参照法官法的规定,对执行人员进行管理,尽快完善执行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使回避这一诉讼基本原则在执行程序得到全面执行,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诉讼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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