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于父母为其子女购置房产时所提供的资金支持,通常被界定为个人财产范畴。
具体而言,假如父母在子女未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即为他们购置房屋投入了资金,那么这笔投入便应视为是对自身子女个人的一种无偿赠与,除非有证据表明父母在此过程中曾特别声明这笔款项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尽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他们购买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该资金转变为共同财产,而需要根据事先的约定来进行具体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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