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核准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4月29日上午,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胡某某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被告人胡某某系贵州省黔西县花溪乡借魁村小槽组农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胡某某一家因常年外出打工,将其借魁村小槽组10号的住房借给被害人罗某某、杨某某夫妇居住,罗某某夫妇因此欠胡某某1000余元。该组村民周才学家亦欠胡某某500元。2009年春节期间,胡某某与妻子在福建打工时,因琐事发生吵打,与胡某某夫妇一起打工的罗某某之女罗美等人帮忙劝解。同年1月30日,胡某某返回贵州老家。随后,胡某某的女儿离开福建到浙江打工,但未告知胡。胡某某遂怀疑罗美等人挑拨其与妻子的关系,拐卖其女儿,决定报复罗美的父母罗某某夫妇。同年3月1日,胡某某与妻子通电话时又发生争吵。当天17时许,胡某某酒后来到黔西县借魁村小槽组8号罗某某夫妇的住处,向罗某某打听女儿的下落,并追要欠款,均未果,即产生杀死罗某某的念头。胡某某将罗某某正在使用的斧头骗到手,猛击罗某某的头、胸腹等处,致其严重脑外伤及肺挫裂伤、肝脏碎裂伤死亡。胡某某又来到其借给罗某某夫妇居住的房屋,趁罗某某之妻杨某某不备,持斧头猛击杨的头部,致其严重脑损伤死亡。之后,胡某某携斧头到附近的周才学家索要欠款未果,便决定杀死周才学一家。于是,胡某某持斧头猛击、砍切周才学及其妻子唐文荣、5岁的幼子杨超的头、颈部,致三人严重脑损伤死亡。周才学10岁的长子杨德鹏、6岁的次子杨小甲见状跑出房屋,胡某某追至屋后阳沟,持斧头分别猛击杨德鹏的头、背部和杨小甲的头部,致杨德鹏脑损伤合并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左侧血气胸死亡、杨小甲严重脑损伤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某因心胸狭隘,无端猜疑他人,为报复泄愤,将罗某某夫妇、周才学全家共七名被害人杀死,其中三人系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杨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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