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进行买卖。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屋,在过户后五年内不得交易,同时其转让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1、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2、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4、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二、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方针:
新购经济适用房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假如出售需由政府回购。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报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出请求,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方法断定契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依照有关规则,已处理经济适用住宅的采购资历审阅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采购或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按原价出售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产权人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原购房合同、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经过摇号等方法断定购房人。购房人抛弃采购的,由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断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子和有关材料后,与产权人签定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挂号买卖双方信息,出具有关证实。
(三)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1.产权人向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原购房合同、房子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对请求材料进行审阅并入户检查,了解房子情况,承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定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出具的证实以及别的有关材料,向区县房子权属挂号部分请求处理房子搬运挂号手续。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将房子产权挂号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子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宅”字样。
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回购的住宅持续向契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什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三、满五年经济适用房买卖方针
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家庭获得契税完税凭据或房子所有权证满五年后,能够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宅。产权人应按原购房报价和出售报价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平等报价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宅产权人户口地点区县住宅保证管理部分能够优先回购。
出售报价低于市有关部分发布的同地段房子情况根本类似的普通商品住宅报价(以下简称辅导报价)的,应按辅导报价核算价差。买卖双方对辅导报价有贰言的,可托付有天资的房地产评价组织对房产报价进行评价,所需评价费用由托付方承当。
购房人按市场价采购已购经济适用住宅后,获得商品房产权。
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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