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重整方案是按人数还是债权额
时间:2023-06-14 10:33:51 4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需要债权人的分组表决。分组表决是指将债权人和股东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小组,各小组的表决采取人数和债权额或股权额双重标准或表决权额单一标准。各组表决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破产重整的规定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自己的立法中规定了各有千秋的重整制度,但综合各国各地区有关重整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包含以下内容:

重整程序开始的法律条件。重整程序的开始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下列法律条件:

(1)重整能力: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的资格或权利。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因此,重整对象除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得较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将重整对象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如日本《会社更生法》第一条规定,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二○二条规定,重整对象限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

(2)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指公司开始重整时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状态。各国和地区立法普遍规定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支付之虞的事实,且有重新挽救的希望为重整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二八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营业状况,依合理财产费用负担标准,无经营价值者,为法院驳回开始重整申请的事由之一。

(3)破产重整申请。破产重整申请是指陷入困境的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请求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从各国立法看,破产重整的开始一般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即重整程序的启动由法定的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引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

(4)公司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公司重整程序开始后,必须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护期,该期限自法院批准重整申请之日起,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之日止。

重整保护期的法律效力包括:a.对债权人的效力。这包括:债权暂时被冻结、债权被停止计息、不动产登记被禁止、执行中止、防止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不得提供新的担保、评估债务人的状况。b.对债务人的效力。这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交易,公司经营权与财产管理处分权的移交、清偿债权的禁止、对重整程序开始前行为的溯及力、对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效力等。c.对公司股东的效力。股东在重整保护期内的股份转让权受到限制。d.对其他法律程序的效力。重整程序开始后,破产程序、和解程序以及一般民事执行程序都必须立即中止。

(5)对公司雇员的效力。在重整开始后雇员与债务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而且雇员的工资及劳保权益要优先支付。f.对已有合同的效力。重整过程中,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法律一般赋予管理人一定的主动选择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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