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未正确停放在预定车位上,遭遇剐蹭事件的责任归属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分析。
通常来说,如果该车辆未依照规定完全停入车位内,且所停位置处于禁止停车区域,这便构成了违规停车的事实,由此,违停的那一方应负首要责任,而肇事者则需负次要责任。
此外,如果该车辆同样未完全停入车位中,但在规定停放区域内,由于车辆停放尚未明示禁停标识,那么此时判定责任时,便应由造成剐蹭损害的车辆承担全责。
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所遵循的定责原则大致如下:
第一种情况,若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由责任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况,若事故缘起于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则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于事故产生的作用力及其严重性,分别决定他们应承担主要、同等或次要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如果所有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则视其为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不担责;
第四种情况,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话,他方就不必负责;
最后,考虑到我国的司法宗旨和国情,法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细目或标准,并据此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交通事故地方规范。
关于车辆违停的处罚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指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立即驶离。
其次,如若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虽然在场但拒绝立即离开以妨碍其他车辆及行人人流的正常流动,交警部门将对此处以20元至200元之间的罚款,同时还可以将该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在此强调,公安机关在实施拖车行动时,不能向当事人征收费用,并且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车辆的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