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多出骨折 伤残等级
时间:2023-03-06 04:20:10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轻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

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骨骺分离。

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Ocm以上。

一、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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