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服务须知
1、供热服务“六公开”:
(1)、服务标志公开:公开表明服务人员姓名、工种、服务编号、服务格言。
(2)、岗位纪律公开:不吃、拿、卡、要、刁难用户。
(3)、供热标准公开:居民采暖供热从每年11月16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4)、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居民类按使用面积计费:30.4元/平方米。
(5)、退费标准公开:按《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的,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由供用热双方签字认可,供热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费。
(6)、服务电话公开:86661116
监督电话公开:12319
投诉电话公开:85669984
全文3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