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但是重大事项除外。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二人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追回被配偶擅自处理的财产。
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决定是否起诉和是否撤诉。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后,原告也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但具体是否受理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准许原告撤诉,则要由人民法院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和解等。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理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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