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蒙古族,出生年月
被告:宁xx,男,汉族,出生年月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确认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的房屋系原告王x燕所出资购买并享有权利。
二、请求依法判决xx市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停止对我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房屋一间的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xx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在我的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房屋一间张贴了xx市人民法院(xx)xx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公告,主要内容为:
1、查封被执行人甄xx位于xx市xx乡xx村四组房屋一间,
2、被执行人甄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3、查封期限为二年。等等。我认为该查封裁定书及查封公告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我这个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明显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并解除对我的房产的查封。
异议人王xx与被执行人甄xx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共同生活于2010年9月9日经xx市民政局主持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这一事实有2010年9月9日的离婚协议书及婚姻档案证明信和离婚证可以
证实。根据该离婚协议的约定:二、两个儿子甄xx、甄xx均有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抚育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费等)
1000元。每月5日前付清,直到两个孩子完成高中阶段教育为止。之后的教育费用双方另外协商。可是甄xx却没有按时支付,一直拖欠。因而2011年8月10日甄xx与我达成协议约定:一、2010年2010年12月18日甲乙双方共同购买陈xx、平xx位于xx市xx乡xx村4组的房屋一间价值5万元,实际出资甲方出资1万元,乙方出资4万元。甲方的1万元出资折抵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冲抵时间自2010年10月起至2011年7月共计十个月计壹万元。今后仍按每月1000元支付。二、该房产自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因而位于双方共同购买陈xx、平xx位于xx市xx乡xx村4组的房屋一间的房产已归我个人所有,该房产从2011年8月10日起系我个人的财产而不再属于甄xx的财产。甄xx与宁xx之间的借贷纠纷发生在我和甄xx离婚后,系甄xx的个人债务,尽管我当时作为担保人签字,但一二审法院已经判决我不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对我的财产进行执行,更不能把我的房产错误的认定为甄xx的财产进行查封,因而我根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xx市法院一方面认定我与甄xx于2011年8月10日协议的真实性,却又以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而不能对抗原购房协议的效力,进而驳回我的执行异议明显错误。故我不服依法起诉请求予以审查并判决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第二项,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致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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