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隐名合伙与合资公司之比较。隐名合伙和隐名合伙都是在中世纪“科梅达”契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们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方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承担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和有限股东都为他人的业务作出贡献,并参与其利益的分配。隐名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有独立人格。
(2)隐名合伙的财产归著名商人所有;两河公司的财产由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同享有。(3)隐名合伙企业只有一方是有名的;合资企业的双方都是有名的。(四)隐名合伙企业中,知名企业法人不得出资;两个合营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必须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