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时间:2023-03-06 20:12:56 2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猥亵儿童犯罪具有隐蔽性,事后很难获取相关证据,被告人、受害人的叙述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虚假交易诈骗罪认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二、其他法律规定

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如果不认罪,难道法院就无法定罪量刑了吗?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

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无罪释放,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说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最直接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或坦白也即认罪认罚都会获得刑法相对缓和的评价,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三、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的工作包括什么

1、可以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等法律帮助。

2、辩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同时,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罪。在当事人的行为构罪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如当事人的行为确实不构罪且应当做无罪辩护时,应当劝说当事人拒绝认罪认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一般情况下应当从宽,并不必然从宽。

所谓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需注意的是,对承认主要犯罪事实、部分否或者对定性辩均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只供述部分,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可以适用《刑法》第67条第3款即就是坦白从轻处罚的规定。

所谓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具体表现为:侦查阶段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愿意接受拟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的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重点考查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赔、赔礼道歉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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