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时间:2023-06-28 17:53:43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组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服务场所;

(3)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4)有2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及4名以上专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向市房地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其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6)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8)经营业绩材料;

(9)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设立专营或兼营房地产评估的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市房地局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市房地局在收到申请后,审核签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谁确定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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