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的不同类型及其后果,概括如下:
(一)合同的种类: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二)当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宜充分尊重非违约方的意志。
(三)合同的履行状况:在双方合同均未履行而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意义不大。
乙方是否有合同解除权
乙方有合同解除权,根据解除的事由不同,合同解除被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解除的主体不同,又被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而现代合同理论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解除仅限于单方解除,亦即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全文4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