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
结合我省慢性病疾病谱情况,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
各地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上述省定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基础上,自行增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
(二)报销比例。
对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应当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条件的统筹区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三)适用对象。
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
建立健全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
已纳入浙江省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以扩大到医保定点三级医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为家庭签约责任医生。
三级医院根据专科建设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资格。
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名单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处方时限。
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三)风险控制。
医生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申请患者慢性病连续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对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要求本人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其就诊时应由直系亲属或相关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在处方申请栏上签字同意。
(四)处方调剂。
患者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提出在其参保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区内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调剂使用慢性病连续处方。
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应提供纸质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并向参保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处方明细。指
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受理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调剂申请时,应核对患者相关就医凭证。
患者应在前次同种慢性病处方剩余用药量不超过7日(含)内提出再次配药申请。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要求其停止用药,及时到开具处方医生处复查就诊。
(五)处方收费。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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