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2号
上列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梁建雄、李显槐,广东盈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官锐,男,下落不明。
上诉人杨友华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会市人民法院(1999)新法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一日,广东省政府地政局会二字第二○九号《土地所有权状》登记确认座落于会城镇东来里161号(原编号)平房的业权人为同义堂,平房面积10.575#(折算117.488平方米)。同义堂是杨高荣于解放前出资建造并登记的平房名称。杨高荣与其配偶董氏婚生三子:长子杨旌璇(又名杨奕忠、杨官渠),与配偶黎琼婚生杨友华;次子杨官锐(现下落不明的);三子杨旌瑚(又名杨官安、杨叔平),与其配偶陈荷琼婚生杨国雄,杨淑媛、杨慕贞、杨士廉、杨慕娴。杨高荣、董氏、杨旌璇、黎琼、杨旌瑚等人先后死亡。会城镇东来里1号房屋一直由双方当事人家族居住使用。会城镇房地产申报表填报的业权人是杨奕忠(即杨旌璇)和杨旌瑚。杨淑媛在该房居住期间以其父亲杨旌瑚的名义缴纳房产税。解放后,杨友华出资对该房加建二层房屋,住宅面积合计181.34平方米,与同义堂平房面积对比增加63.852平方米。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杨友华向新会市会公证处申请办理会城镇东来里1号房屋产权证明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并申报被继承人亲属情况。杨友华向新会市公证处反映会城镇东来里1号房屋是先祖遗下产业,业权人其父亲杨旌璇(又名同义堂)。杨旌璇于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在会城因病死亡其父亲杨高荣、母亲董氏均先于杨旌璇死亡,杨旌璇的配偶黎琼于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在会城因病死亡,杨友华作为杨旌璇的唯一婚生儿子继承该房屋,杨友华因此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保证书。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会市公证处作出(94)新公字第47号通告,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分别作出(95)新证内字第497号产权证明书、(95)新证内字第498号继承权证明书、(95)新证字第499—500号死亡证明书,确认会城镇河南管理区东来里1号平房是杨旌璇遗下的产业,该房解放后未换领契证,确认杨友华作为继承人继承,一九九六年杨友华在新会市房管局办领0102930号房产所有权证,权属人为杨友华,房屋坐落于新会市会城镇河南东来里1号二层砖木结构,建基面积115.17平方米,建筑面积181.34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81.34平方米,产价145072元。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因会城河的整治问题,杨友华与新会市福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房屋合同》,将东来里1号房屋交由拆迁单位征拆,拆迁单位在东来里33号205、206单元补偿拆迁面积共195.33平方米给杨友华,其中205单元121.81平方米、206单元73.52平方米。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杨友华在新会市房管局办领0140891号、0140892号《房产所有权证》,权属人是杨友华。同年元月十四日,陈荷琼向新会市公证处反映,要求继承房屋的一半产权,十一月九日,新会市公证处对杨友华询问,杨友华承认东来里1号房屋是其祖父杨高荣借资建造,后由其父杨旌璇代祖父杨高荣偿还借款,所以同义堂应属于杨旌璇的财产。同年十一月十日,陈荷琼、杨国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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