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为特定主体,即享有行政权能,行使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审核与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是一种基于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罚的内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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