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吗?
时间:2023-06-22 21:44:14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护权可以自愿变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其他法定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父母在世时也可以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确定其他的监护人。

一、除了父母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有谁?

除父母以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中: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认定程序是什么?

监护人认定程序如下: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必须由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应根据法律确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具有法定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

当然不是。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所以,监护人不一定是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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