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吗
时间:2023-07-28 22:42:36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不必承担责任。

实践中,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主要表现为: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对于业已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有过错(即未履行前述职责),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是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学校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中国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不包括学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包括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亲戚朋友关系密切;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和学生只是管理和管理之间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年人侵权或者侵权案件中只承担过错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从学校职责的角度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确实有过错,学校应当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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