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
但是,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还可以以基于合伙产生的其他财产性权利来进行清偿。为了既维护合伙的利益,又满足合伙人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要求,民法典规定,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基于合伙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债权人行使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并不影响合伙的人合性和组织性,也不减少合伙财产,对于合伙经营来说并无害处,应当允许。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而任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行使过程中争议的产生,保证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能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故此应该设立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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