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功能障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时间:2023-08-10 08:55:10 1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性功能障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离婚,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又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男的婚前有性功能障碍算不算骗婚

丈夫在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的行为,属于隐瞒重大疾病,不知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需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男方隐瞒性功能障碍不算骗婚。

2、骗婚也称婚姻诈骗、婚骗,是指行骗者依据国家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作为诱饵,诈取他人感情、财物并诱骗他人进行性与生育的行为。

3、如果男方仅仅只是隐瞒性功能障碍,没有上述其他行为的,不算骗婚。

4、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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