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单位。《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
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当然也有权自愿解除,只要这种解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更应当允许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职业,充分发挥特长。因此,《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劳动者必须注意,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31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认为职工在患病或负伤医疗期间内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劳动者在患病医疗期间有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形,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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