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和最后的遗嘱有冲突以哪个为准
公证遗嘱与最后遗嘱如有冲突,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最后的遗嘱。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继承开始后,若存在遗嘱,则按遗嘱办理继承。
2.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则规定,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公证遗嘱在法律上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和权威性,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体现和执行。
二、遗嘱形式概述
遗嘱根据形式可以分为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即由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
3.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由他人书写。
4.录音遗嘱是遗嘱内容由他人录音制成。
5.口头遗嘱则通常在遗嘱人危急时刻口头表达。
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因其程序正规、证明力强,在法律上的效力无疑是最为确凿的。
三、遗嘱生效条件
遗嘱要想合法生效,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神志清醒,未受强迫或欺骗;
2.若继承人中有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者,遗嘱必须为他们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
3.病危时的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无继承利害关系人见证;
4.公证遗嘱生效并不需要子女签字或公告,它的效力是由公证本身所赋予,确保了遗嘱人的处分意愿在法律上得到尊重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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