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在公租房,拆迁能获得补偿吗
时间:2023-02-19 11:01:24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户口不在本地,公房拆迁有没有补偿,要依据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而定,如果是同住人,一般是有补偿的。

首先,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要看一直居住在此的的居住人的身份是什么。

如果是同住人,则涉及同住人资格认定问题。是否符合同住人认定标准,决定着各方权益包括安置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其次,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很多地方的拆迁补偿条例都会对被拆迁居住房屋居住人的户口有一定要求,一般而言要求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居住满五年的,可分割拆迁利益。

由于各地区每个拆迁项目适用的政策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拆迁人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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