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有效,不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期间,之前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吗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所谓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暂时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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