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要约,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这些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甚至是通过自动售货机等特殊形式表达的要约人。
2.要约必须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图,这种意图不能含糊,需通过要约中的语言、文字等明确体现。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且完整,足以使合同成立,比如买卖合同中需明确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
4.要约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符合特定条件的公众。
承诺的成立同样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这是承诺的主体要求。
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这个有效时间可以是要约中明确规定的答复期限,也可以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断出的时间。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即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任何与要约内容不符的承诺都将被视为新的要约或反要约。这些条件的满足,是承诺成立并进而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差异
要约与承诺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显著差异。
1.在主体上,要约由要约人发出,而承诺则由受要约人作出。
2.在内容上,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且完整,以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和接受,承诺则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不得有任何变更或附加条件。
3.在时间要求上,要约可能设定了答复期限,而承诺则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这些差异要求我们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要约与承诺,确保两者各自满足其构成要件,从而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全文6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