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拿到一次性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外籍员工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从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来看,该文件主要是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对企事业单位给予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没有对外籍个人做出特殊限制,因此,此文件也适用于外籍员工,满足条件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优惠条件的部分要按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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