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27 04:40:11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本案,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吿抚养王某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1、王某现需要细心呵护。王某今年五岁了,正处于幼年成长发育时期,年幼的孩子需要细心照顾呵护,因为这是人生启蒙和是非观念形成的重要时刻,人生道路上,起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被告未尽到抚养王某的义务。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由原告自己带,被告在外打工。2017年1月25日,原、被告离婚,王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仍如往常一样常年在外打工,将幼小的孩子全托给自己的母亲代养。王某的奶奶年事己高,独自带着王某两姊妹有些吃力(见我方的证据4中的图8,注:被告的父亲在原、被告离婚后不久就去世),但她还要种地,因此更没有精力和体力照顾好孩子的生活起居。如我方的证据4中的图7和证据5中的视频1-5,王某就是因为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才会被蚊虫叮咬得那么严重,让人看了无不生可怜和同情,对原告来讲更是心如刀绞。?从我方提供的证据4中图1-4和图6证据5中的视频13可证实被告家(房屋)所在环境对幼小的王某而言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无人随时看管好王某,则唯恐出事。现王某的奶奶经常要外出干农活,那么就又大大增加了危险指数。我相信被告也是很疼孩子的,但他常年在外打工,对小孩的成长和教育可谓有心而无力,远水救不了近火。

3、被告的脾气比较暴躁。原、被告之所以离婚,很大原因在于被告的脾气暴躁,我方提供的证据6和7对此予以了证实。被告这种脾气对女儿王某的成长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王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的教育。

1、原告比被告更疼爱王某。无论是原、被告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原告都疼爱王某。从我方提供的照片(见图9-16)和光盘(见视频7-12)都可以证实原告十分关心和担心王某:原告经常去学校、去家里看望王某,王某有病了带她拿药,带她外出玩耍。现起诉变更抚养权更是证明其心疼王某的又一例证。所以对比原、被告对王某的疼爱和呵护,原告要比被告强百倍。爱是一切教育的前提,被告不愿意变更抚养,说他爱孩子,那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只说不做,孩子的教育是耽误不起的。

2、原告能够为王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

(1)原告成立了新的家庭,老公有稳定的工作,原告又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原告与丈夫在楠市集镇上开店经商,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稳定。而且原告主要是在家守店,闲暇时间比较多,时间掌握自由,能够更多的陪伴孩子。

(2)原告的现任丈夫对王某疼爱有加、百般呵护。由于原、被告的离婚,王某必须面对不完整的父母之爱,现如今很多问题孩子都出自于单亲家庭。现原告的丈夫很疼爱王某,有我方提供的证据4中的图9-16和证据5中的视频10-12等证据可证实。现原告能起诉,若没有其丈夫的支持是不可能的。现在王某还不懂事,其对原告丈夫的接纳较容易,也即王某由原告抚养,则可以将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影响降到最低,原告可以给王某得到母爱和父爱。我方证据5中的视频10和12等证据,充分证实原告的现任丈夫对王某很疼爱,他们相处得很好。

三、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1、原告在离婚时放弃王某的抚养权是出于一种无奈。原告在离婚时肯定舍不得孩子,但如果不做让步,婚就离不了。所以原告只能忍痛割爱,与被告协商离婚时全部答应被告的条件(如汽车等共同财产一点未要),因而才放弃了对女儿的抚养权。但离婚后,原告仍很关心自己的孩子,很尽力去抚养教育孩子,相比被告的付出,原告是要多得多。

2、现原告是为了王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才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虑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可以依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通过庭审,对比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得出被告继续抚养王某,则对王某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现在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实际是主动担责(因为今后女儿的抚养费等开支原告独自承担,其重担不言而喻的),是一切为女儿考虑,是一切为女儿好。孩子是最敏感的群体,生活中的细微变化往往会对他们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应尽最大的努力将双方离婚对女儿的伤害降到最低。在涉及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应真正从是否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是否真正的保障女儿的合法权益出发,而不是赌气,争输赢。无论怎样,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都是无法改变的,王某都是原、被告的女儿。从现实中原告己经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孩子身上,与孩子关系融洽,感情深厚,王某也盼望能与原告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由原告抚养王某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更有利于王某的身心健康,保障其的合法权益出发。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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