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
证书,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失业登记日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再就业(2)应该服兵役的人(3)移居国外(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培训
相关知识:
可以申请失业证的人员
在本市有城镇户口的职工,有能力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工作,未被录用或终止或终止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没有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经济收入,有就业要求,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可以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证。具体包括:
(I)新成长工人。包括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技校城镇户籍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度培训毕业生、已过派遣期但未就业的大专、中专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从就业转为失业
(三)有就业要求的“农村转非农”人员和外国户籍移民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闲散人员
(五)持有青岛居住证并与雇主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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