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素材讲述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人无法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携带相关证明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因此,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较为严格,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不符合条件的人无法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来说,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十天内,需要携带失业人员档案、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哪 些 人 无 法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
根据所提供的核心内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1.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
2.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3.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
4.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
5.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30年不满40年的;
6.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40年不满50年的;
7.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0年不足60年的;
8. 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60年不满70年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1. 持有《残疾证》和劳动部门鉴定劳动能力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2. 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3.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4. 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5.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不符合条件的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待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包括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30年不满40年的;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40年不满50年的;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0年不足60年的;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者,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60年不满70年的;持有《残疾证》和劳动部门鉴定劳动能力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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