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在实际中将造成票据权利行使上的障碍。这是因为,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持票人的权利要由实际存在的所持有的票据来证明,票据权利和票据凭证是不可分的,即: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移转票据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受领票据记载的金额时,必须将票据交回付款人。也就是说,是否持有票据,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
由于持票人丧失票据,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票据已经灭失,不会产生被他人冒用或冒领票据金额的问题,但失票人需要解决如何恢复票据权利的问题。但是,在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就存在该票据被他人冒用或冒领的问题,失票人不但自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还会受到经济损失。这样,在法律上就需要解决如何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对此,我国的票据法采取了专门的补救措施,具体是:
(1)失票人可以申请“挂失止付”。也就是在票据丢失或被他人偷窃的情况下,为防止被他人冒领该票据上记载的资金,失票人可以及时地向该张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一般都是票据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该付款人或承兑人,停止对该张票据的支付。在失票人提出申请后,付款人或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予以暂停支付。在失票时采用上述办法,只是一种应急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丧失票据后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采取这种办法,还受到其他方面的制约,比如:有的票据还未明确记载付款人而丧失了,在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情况下,就难以知道他人是到那一家银行进行提示付款。例如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在到外地采购货物时,不慎丢失了,那么,该张票据被他人拾到后,也可能在工商银行去提示付款,也可能到建设银行去提示付款,还可能去其他有通汇业务的银行提示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挂失的对象就难以确定,在实际中就很难通知到所有的付款人。遇到这种情况,就有较大的损失风险。
(2)失票人在通知付款人或承兑人挂失止付后,并不是完事大吉了,因为光这样做仅在一定时间内使付款人暂停付款,但并不能说明自己就是该张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因申请人此时出示不了票据,银行不能无限期地冻结该张票据的支付。失票人也不能自然地行使票据权利。那么,就需要失票人继续按照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公示催告或起诉来解决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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