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1996年1月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保险个人帐户。12.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一部分。起步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的7%,逐步降低到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到个人帐户的部分,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两部分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0%。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职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累计储存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必须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形式,通过企业发至每个职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1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具体计算办法为: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50%的利率基数。
(2)本年度划转记入的储存额及利息同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作为下年度职工个人帐户计息基数。
(3)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未领取完的年末余额,按在职职工个人储存额的同利率计算利息,当年养老金按50%的利率计息。15.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企业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记息。1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关系的转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职工在跨统筹范围调动时,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劳动部的规定办理。
(3)从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调入企业的人员,从调入的当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企业调到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17.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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