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在医院应该怎么处理
时间:2023-08-03 16:41:43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生车祸后,在医院的处理如下:

1、受伤的当事人应当得到及时的救治,了解伤情,估计是否有伤残,确定赔偿大致数额。

2、如果当事人清醒的,应当报警,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3、调解不成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家属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费、营养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由家属自行起诉,由保险公司赔付。够不上伤残的,医疗费的垫付不要超过一半。

出车祸,肇事者不垫医疗费应该怎样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先行垫付。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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