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案件撤诉后被告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满足以下情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撤销的案件、被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来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职务违法行为。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反诉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刑事被告人,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反诉,故认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反诉,但从立法本意出发,该反诉应于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其免遭讼累,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维护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实体上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于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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