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的功能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尚未清偿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时,优先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价的方式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大多是货币债权,金融借贷中的货币债权是典型的,但并不限于此。由于抵押权的从属关系,如果债权无效,抵押权就不可能存在。比如,赌债虽然在形式上与金钱债权类似,但它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不存在。谢全全先生指出,“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禁令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行为。根据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台湾民法,作者注),该法应无效。因此,不存在债务关系。赌债不是债,赢家不享受债,输家不承担债。赌博不是债务关系。没有债务关系。根据抵押权的从属关系,它不能是有担保的债务,没有抵押的余地。”(2)可以转化为货币债权的债权抵押担保的债权虽然大部分是货币债权,但并不局限于货币债权。非货币性债权,如以财产价值为支付标的的货物,以及以非财产价值为支付标的的债权,如提供劳务,往往在无法实现时造成财产损失,从而将非货币性债权转化为货币性债权(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为了保证这类债权的实现,自然要设定非货币债权担保物权。”当非货币索赔未能履行时,可以将其转换为以货币计算的损害赔偿索赔。因此,只要债权在实施抵押时能够以货币计算,就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担保对象。”[3]对于不受一定数额限制的债权,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将债权的价值作为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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