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房屋建设项目逾期交付的情况,应如何进行赔偿?关于这一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则违约方需每日按照商品房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然而,当违约方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等理由寻求降低违约金的时候,必须要确保所提出的降低要求不会使违约金低于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同样地,当违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为由,试图提高违约金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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