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伤手续如下:
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或者工伤事故报告,加盖公章,上交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备案;
2、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填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企业盖章后,到区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鉴定;
3、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后,取鉴定表到区劳动部门工伤鉴定办公室盖章,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报销等手续。
未参加劳动部门工伤保险的职工申报工伤手续
1、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没有异议的,职工可到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并在镇处理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伤残鉴定等。
2、发生事故后,若企业对工伤事实有异议的,受伤职工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区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办公室进行工伤认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受伤职工提供相关材料,劳动部门若受理该申请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以后,由劳动部门盖章去区指定医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以后,可由受伤职工选择去企业所在地的镇劳动和社会事务服务站进行调解处理或者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下面是工伤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若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扔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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