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承认同居长久的伴侣关系?
时间:2023-10-06 23:40:05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同居几年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夫妻。但当事人双方实际上已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分配,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同居几年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夫妻。然而,当事人双方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所谓事实婚姻,其实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其实也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此外,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分配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同 居 特 点 】 同 居 期 间 的 财 产 如 何 分 配 ?

在同居关系中,财产处理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则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另外,同居关系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举证不能,分文难取。

总结来说,同居期间财产处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重点在于共同所得。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财产问题。

同居几年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夫妻,但当事人双方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此外,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分配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同居期间财产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财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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