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今年3月,小王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也支持小王的请求。在这方面,公司认为其已在月薪中以保密费的形式支付报酬,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的报酬。小王要求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原因无法确定,如果小王在受雇期间收到保密费,则应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那么,是保密费还是竞业限制赔偿?如果你支付保密费,你就不必再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了?在这方面,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保密费不是竞业禁止的补偿,两者并不矛盾。因此,法院命令该公司按照小王辞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根据合同赔偿两年
法官在法庭上指出,保密费属于雇主和工人之间约定的条款,可以支付也可以不支付。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工人选择工作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在员工受雇期间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在员工离开公司后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在小王任职期间支付给他的保密费不是竞业禁止补偿金。如果公司希望小王履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则需要向他支付另一笔经济补偿。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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