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员工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产生的争议,法院判决认为该员工私自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判决员工赔偿公司损失3500元。
小陈于2010年2月进入吴江某汽车部件公司工作,职位系技术部主管。2012年端午节前后,小陈与其妻子小朱私下为公司客户向总制作两套产品,制作产品的原材料大部分从公司供应商处采购,两套产品货款为35000元。2012年8月,公司发现了小陈与小朱接私活的情况,小陈与小朱为此向公司作出了书面的检查,明确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损害公司利益。2012年底,公司就小陈接私活行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小陈赔偿公司违约金、损失共计350000元,仲裁委对此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支付小陈保密费,也没有与小陈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故公司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至于公司的损失,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大小,故对公司要求小陈支付损失的主张亦未予支持。
公司仍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小陈与小朱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但因为公司未与小陈、小朱签订《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也没有支付小陈、小朱相关保密费用,所以对于公司有关违约金的主张亦未予支持。但是小陈、小朱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主张小陈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因公司未能举证损失的大小,所以由法院根据小陈、小朱出售相关产品所得35000元酌情判定小陈赔偿公司损失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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