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判决方式与公司资源接私单的关系
时间:2023-07-05 17:36:28 3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使用单位的设备、资源等客观条件从事营利性活动,通俗地来说,就是员工利用单位的客观条件“接私活”并将营利所得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这类行为的主体为单位的员工,即在各类单位中工作的人员。按照主体劳务成分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该行为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涉嫌构成犯罪。在相同的行为模式下,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在犯罪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条件下,应认定行为人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间接走私罪怎么认定?

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行为,牵连走私行为,行为人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行为人和走私犯之间达成了某种共识和默契,往往是收购走私货物,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了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所谓间接走私,也叫准走私,即《刑法》第155条第1项或第2项列举的两种行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了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间接走私行为行为人和走私犯之间达成了某种共识和默契,直接向走私物品数额较大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间接走私,也叫准走私,走私罪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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