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所谓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事,属于个人生活秘密。未成年人作为有思想、有意识的人,不仅具有独立的人格尊严,内心深处也有一片只属于自己的领地。这块领地一旦受到侵犯,即个人秘密不经准许被公开,必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情绪造成强烈刺激。轻则伤害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重则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和精神负担,甚至致命打击,迫使未成年人走向极端。因此,披露隐私是一种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一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于隐私权的普遍保护性规定和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前提出发,通过法律的规定禁止和制止披露未成年人隐私行为的发生,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身心损害;同时,对那些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擅自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惩罚和制裁,达到教育侵权人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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