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部分,其中工作要求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主体部分。
1、职业概况是对本职业的基本情况的描述,包括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特征、培训要求、鉴定要求等内容。
2、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其中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本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一般包括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行为规范;基础知识是指本职业各等级从业人员都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主要是与本职业密切相关并贯穿于整个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3、工作要求是在对职业活动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的基础上,从技能和知识两个方面对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所需职业能力的描述。
4、比重表包括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技能比重表。其中,理论知识比重表反映基础知识和每一项工作内容的相关知识在培训考核中应占的比例;技能比重表反映各项工作内容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职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等5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组织制定了《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业经审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印发施行。
附件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制定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附件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
(1999年4月30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铁道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铁路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铁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货运员
2.货运值班员
3.货运调度员
4.货运计划员
5.货运核算员
6.货运安全员
7.货运检查员
8.车站值班员
9.助理值班员
10.扳道员
11.信号员
12.车号长
13.指导车长
14.运转车长
15.车站调度员
16.调车区长(站调助理)
17.驼峰调车长
18.铁路客运员
19.铁路售票员
20.售票值班员
21.客运值班员
22.客运计划员
23.铁路行李员
24.行李计划
25.行李值班员
26.列车员
27.列车值班员
28.餐车长
29.交接员
30.蓬布工
31.装卸值班员
32.装卸工
33.铁路货运起重工
34.叉车司机
35.装载机司机
36.装(卸)车机司机
37.机车调度员
38.机车检查保养员
39.洗炉工
40.机车整备工
41.给油指导
42.蒸汽机车锅炉工
43.车电员
44.发电车乘务员
45.轴温检测员
46.轮轴装修工
47.筑路工
48.桥梁装吊工
49.铺架机司机
50.电力线路工
51.铁路报务员
52.铁路话务员
53.通信工
54.信号工
55.电源工
56.通信组调工
57.信号组调工
58.电控组调工
59.救援起复工
60.救援机械司机
61.救援机械副司机
62.道岔钳工
63.舟桥起重工
64.舟桥组装工
65.轮渡组装工
66.栈桥组装工
67.机动舟驾驶员
68.浸注处理工
69.木材防腐整备工
附件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石油天然气行业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
(1999年5月11日劳社培就司发〔19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采油工
2采油化验工
3轻烃装置操作工
4原油分析工
5采油地质工
6采油测试工
7集输工
8注水泵工
9地层测试工
10特车泵工
11油气管线安装工
12作业机司机
13井下作业工具工
14作业井架安装工
15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
16井下作业工
17气测工
18输油工
19管道保护工
20防腐绝缘工
21综合计量工
22采气工
23采气测试工
24输气工
25输气管线维护工
26石油地震勘探工
27石油物勘测量工
28可控震源工
29石油钻井工
30钻井架安装工
31钻井地质工
32测井工
33钻井泥浆工
34钻井柴油机工
35射孔取芯工
36固井工
37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
38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
39管子修理工
40石油钻机修理工
41抽油机安装工
42注输泵修理工
43特车泵修理工
44油气田水处理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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