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06 21:04:38 1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典规定,房屋物权设立以登记为准,所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谁名下的,所有权归谁。作为农村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拥有独立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能。如果没有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确权。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在具体确定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时,应当结合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和自建房所有权的关系来看。农村拆迁安置房的设置因为延续了原先依附于集体经济的内部性及组织性,和普通商品房相比多了社会保障的色彩。对于被拆迁主体的住房保障及原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并不能因为征地拆迁而有所减损。因而拆迁安置房保障的不仅时其所有权人的利益还包括其他被安置人口的利益。

律师补充:

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农村拆迁安置房并不同于原宅基地上自建房,作为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其实质上已经脱离了原先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与宅基地的紧密联系。在民法意思自治的领域,抛开政府固定年限内不得转让的政策限制,其本质上应当可以作为普通商品上市交易,只要加强对农村拆迁安置房的市场管理,是能够为被征地农民带来更加积极的利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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