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关于温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调查、测算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63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570元;县(市、区)一级园每生每月450元。
二、各类幼儿园可根据上述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各自的办园规模与实际成本进行浮动,下浮最高不超过30%;上浮幅度,需按照省定标准幼儿园配置要求予以确定,最高可达30%。幼儿园如需要浮动收费标准,应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应资料,由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核准。
三、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1200元。
四、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举办的托班,其保育教育费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为69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为630元;县(区)一级园为每生每月510元。
五、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六、幼儿膳食费(含点心)全托按每生每月315元,日托按每生每月110元收取,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学期结束应与幼儿家长一次结清。
七、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80元收取,托班不收代管费。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购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代管费由幼儿园按学期收取,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八、幼儿因中途休园、转园或退园的,其收费标准,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收取。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3、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保教费按工作日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取。
九、持有效证明的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按所在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十、上述标准自2007年秋季新学期起执行。各县(市、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由权限管理部门自行制定。
全文9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